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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永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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