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易,673,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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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錡顯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02 年5 月21日上午11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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