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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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