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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智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美琪告訴被告王彥智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王彥智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劉美琪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2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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