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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金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180號、第2469號、第2502號、第2682號、第2811號、第29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金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另更正、補充如下: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之「101 年」應更正為「102 年」;
犯罪事實欄二第2 行之「吳佳如」應予刪除;
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欄編號十一之「告訴人」應更正為「被害人」;
編號二十一之「121 張」應更正為「127 張」;
起訴書附表欄編號四之犯罪時間所載「下午10時許」應更正為「下午7時17分許」、所竊商品所載「傑斯卡三顆葡萄酒3 瓶」應更正為「傑斯卡三顆葡萄酒1 瓶」;
編號八之所竊商品所載「VOSP」應更正為「VSOP」;
編號九之所竊商品所載「格蘭利威士忌酒2 瓶」應更正為「格蘭利威威士忌洋酒1 瓶」;
編號十八之備註應更正為「(未提告)」;
編號二十之犯罪時間所載「102 年」應更正為「101 年」、犯罪地點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 號全家超商」;
編號二十一之犯罪時間所載「102 年」應更正為「101 年」;
編號二十三之犯罪地點所載「新北市」應更正為「臺北市」(起訴書附表已更正如後附表)。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金忠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
二、核被告邱金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23次竊盜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透過網路拍賣出售酒類產品以獲利,而貪圖不法利益下手竊取他人財物,行竊犯行對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均已造成損害,所生危害非微,惟考量其犯後一貫坦承犯行,然除所竊取告訴人高國城、被害人吳佳如之財物,因遭查獲而業經其等領回外,其餘所竊財物均已拍賣變現花用而無法返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建議求處被告各有期徒刑2 月之刑度容有未洽,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就附表欄編號1 至22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
是以,新舊法就數罪併罰之要件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且倘比較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方為適法。
而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欄編號1 至22所示之22罪,不論新法、舊法,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並再與被告所犯如附表欄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0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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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所竊商品及價值金額(單│告訴人或被│罪名及宣告刑 │
│ │ │ │位均新臺幣) │害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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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1 年5 月31│新北市汐止區伯│麥卡倫酒2 瓶(合計 │黃文章(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7 時45│爵街32號統一超│2,620 元) │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二 │101 年6 月11│新北市汐止區鄉│約翰走路酒2 瓶、格蘭利│歐如儀(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7 時50│長路1 段27號全│威士忌酒2 瓶、蘇格登12│長)(提告│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分許 │家超商 │年威士忌酒1 瓶、軒尼斯│)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VSOP 酒1瓶、金門58高梁│ │折算壹日。 │
├──┼──────┼───────┤酒1 瓶(合計7,976 元)│ │ │
│三 │101 年6 月22│新北市汐止區鄉│ │ │ │
│ │日下午6 時52│長路1 段27號全│ │ │ │
│ │分許 │家超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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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01 年6 月15│新北市汐止區力│軒尼斯VSOP洋酒2 瓶(合│周金針(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7 時20│行街1 號全家超│計2,960 元) │長)(未提│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商 │ │告)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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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01 年9 月23│新北市汐止區祥│約翰走路酒1 瓶、蘇格蘭│張彩霞(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7 時17│雲街1 號全家超│威士忌酒2 瓶、傑斯卡三│長)(未提│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商 │顆葡萄酒1 瓶、紳藍經典│告)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蘇格蘭威士忌酒1 瓶(合│ │折算壹日。 │
│ │ │ │計1,5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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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01 年10月3 │新北市汐止區建│麥卡倫12年洋酒1 瓶、格│董金偉(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9 時26│成路59巷9 號全│蘭利威威士忌酒1 瓶(合│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家超商 │計2,620 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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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1 年10月9 │新北市汐止區茄│大金門高梁酒3 瓶(合計│耿蔚祥(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6 時37│苳路196 號統一│1,650 元) │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超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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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101 年10月17│基隆市七堵區福│軒尼斯威士忌酒禮盒1 盒│邱佳琪(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6 時許│二街204 號全家│、仕高利達威士忌酒1 瓶│長)(未提│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超商 │(合計3,000 元) │告)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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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01 年10月27│新北市汐止區汐│約翰走路酒1 瓶(1,900 │梁瓊文(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10時許│萬路1 段343 巷│元) │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33號全家超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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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01 年11月2 │新北市汐止區莊│軒尼斯威白蘭地VSOP酒1 │張鶴年(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7 時許│敬街139 號全家│瓶(1,480 元) │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超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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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1 年11月15│新北市汐止區大│麥卡倫12年洋酒1 瓶、格│董金偉(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10時許│同路2 段184 巷│蘭利威威士忌洋酒1 瓶、│長)(提告│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11號全家超商 │金門58高梁酒2 瓶(合計│)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7,240元)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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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1 年11月16│新北市汐止區伯│威雀酒1 瓶(590 元) │黃文章(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7 時12│爵街32號統一超│ │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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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1 年11月29│新北市汐止區樟│軒尼詩VSOP洋酒2 瓶(合│朱秀如(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8 時36│樹一路113 號統│計1,960 元) │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一超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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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1 年12月3 │新北市汐止區莊│蘇格登12年威士忌酒1 瓶│張鶴年(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8 時許│敬街139 號全家│(1,310 元) │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超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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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1 年12月3 │新北市汐止區莊│金門高梁酒禮盒1 盒、金│郭文芳(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8 時50│敬街32號全家超│門高梁38度酒1 瓶、仕高│長)(提告│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分許 │商 │利威士忌酒1 瓶、約翰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路威士忌酒禮盒1 盒、蘇│ │折算壹日。 │
│ │ │ │格蘭威士忌酒禮盒1 盒、│ │ │
│ │ │ │VSOP酒隨手瓶1 瓶、約翰│ │ │
│ │ │ │走路威士忌酒小瓶1 瓶、│ │ │
│ │ │ │三得利黑角及半角酒各1 │ │ │
│ │ │ │瓶、盈泰興吉鹿酒1 瓶(│ │ │
│ │ │ │合計5,98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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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101 年12月3 │新北市汐止區汐│約翰走路酒禮盒1 盒、 │高國城(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9 時10│萬路1 段222 號│ABS 絕對伏特加酒禮盒1 │長)(提告│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分許 │統一超商 │盒(合計5,980 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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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101 年12月4 │新北市汐止區伯│蘇格蘭威士忌酒2 瓶、約│嚴淑娟(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8 時40│爵街52巷1 號1 │翰走路酒1 瓶(合計 │長)(提告│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分 │樓全家超商 │3,500 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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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101 年12月4 │新北市汐止區鄉│仕高利達酒2 瓶、總裁精│歐如儀(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9 時4 │長路1 段27號全│選SPEY酒1 瓶、金門58高│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家超商 │高梁酒1 瓶(合計2,960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元)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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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101 年12月18│新北市汐止區中│仕高利達酒6 瓶(合計 │張維真(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8 時許│興路60號1 樓統│2,880元) │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一超商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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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102 年1 月2 │新北市汐止區汐│VSOP伏特加酒禮盒1 盒 │高國城(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8 時30│萬路1 段222 號│ (1,700元) │長)、張毓│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統一超商 │ │軒(店員)│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提告)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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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102 年1 月14│新北市汐止區大│麥卡倫威士忌酒12年份1 │吳佳如(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7 時許│同路2 段314 號│瓶、仕高利達威士忌酒12│長)(未提│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統一超商 │年份1 瓶(合計2,070 元│告)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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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102 年1 月21│新北市汐止區福│馬諦氏精釀蘇格蘭威士忌│郭美富(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6 時41│德三路16號1 樓│酒禮盒1 盒、百齡罈12年│長)(提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OK超商 │和式麥芽蘇格蘭威士忌酒│)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禮盒2盒 (合計2,009 元│ │折算壹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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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102 年2 月6 │臺北市南港區興│麥卡倫威士忌酒2 瓶、蘇│吳泰岱(店│邱金忠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8 時32│華路121 號統一│格登威士忌酒1 瓶(合計│長)(提告│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分許 │超商 │3,930 元)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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