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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丕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審易字第77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丕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7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在案,上開判決於102 年6 月10日在其住所經由其妹妹收受本案判決,已合法送達,被告於102 年6 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原為102 年6 月20日,然扣除在途期間6 日後為102 年6 月26日)後20日,即102 年7 月16日內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於102 年7 月23日裁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2 年8 月1 日在其住所經由其妹妹收受本案判決,業已合法送達,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於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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