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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陳家宏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0日102 年度審易字第965 號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家宏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96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102 年7 月22日送達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2 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書正本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由被告之父陳明祥於102 年7 月22日至派出所領取該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派出所具領證明各1 紙可稽;
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1 年7 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之102 年7 月31日後20日內,亦即102 年8 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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