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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祐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87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士簡字第38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朱祐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102 年度士簡字第38號卷第16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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