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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即被告 謝文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謝文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謝文祥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謝文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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