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訴,488,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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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寵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王寵惠所為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提起公訴,於102 年8 月29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2 年8 月18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9頁)。

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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