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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聰
具 保 人 吳禎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禎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張玉聰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吳禎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張玉聰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張玉聰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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