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附民,257,2013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57號
原 告 王麗華
被 告 朱世民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簡第63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0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