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撤緩,34,2013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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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伊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所為之102 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周伊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查本院102 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周伊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有誤,有被告周伊佑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508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238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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