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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進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進財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周進財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裁定准予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
現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已自102 年4 月29日起執行乙節,有卷附押票、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件可查。
是被告現經執行之有期徒刑刑罰處分,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起即102 年4 月29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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