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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亮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0405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alvin Klein」商標圖樣之男用內褲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民國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101 年7 月1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處分性質,且非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自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06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為對「專科沒收之物」之聲請單獨沒收,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具保安處分之性質,且非拘束人身自由,應適用裁判時即前揭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亮尹涉犯違反商標法乙案,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0405 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員警蒐證購買之扣案男用內褲1 件,係仿冒「Calvin Klein」商標圖樣之物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0405 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仿冒「Calvin Klein」商標圖樣之男用內褲1 件為侵害商標權商品,有該仿冒內褲照片、商標註冊資料、商標權人委由臺灣華爾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10405 號卷第28頁至第31頁、第43頁),足認上開扣案內褲係侵害商標權商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以屬於被告者為限,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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