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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豪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豪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於民國99年6 月1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是項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建豪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 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8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因此,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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