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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旻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0弄0號1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志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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