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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宴
具 保 人 蔡家嫻(更名為蔡豔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請求發還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家嫻(即蔡豔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告謝坤宴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繳納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保證金,而由具保人繳納在案,此有本院收據1 份(98年保刑字89號)可參,現因被告經執行完畢,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被告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被告業於102 年8 月30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4 年2 月2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書記載被告業經執行完畢部分雖有誤,惟被告既業經聲請人發監執行,故聲請人聲請發還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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