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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紹晨(原名戴聖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紹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獲扣案之藥錠1 顆(毛重0.4995公克,驗餘淨重0.2789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2 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 年9 月13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100 年8 月31日20時許,在其新北市○里區○○○街0 號3 樓居所,以配水吞服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受理在案,而該署檢察官前曾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4 號裁定將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署檢察官於101 年5 月31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至上開案件中扣案之藥錠1 顆(毛重0.4995公克,淨重0.3048公克,驗餘淨重0.2789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該中心100 年9 月13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卷第9 頁),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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