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聲,1260,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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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陳榮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號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陳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232 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許陳榮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已連同受刑人所犯另案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773 號判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2 年6 月10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60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已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重複向本院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重複聲請同一案件之後案,應不予受理,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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