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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傑
具 保 人 林文中
查上列具保人林文中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為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繳納保證金壹萬元整(保證金收據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
茲因被告於上開案件判處罪刑確定後,拒不到案執行,業已逃匿,檢察官檢具相關通知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回函等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將上開保證金宣告沒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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