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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雅娸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9508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7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查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 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1710公克,淨重0.9510公克,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9508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7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卷第40頁、第43頁),足徵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 包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卷第84頁),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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