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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龍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龍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龍順因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其他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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