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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執聲字第355 號、98年度執字第3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合計驗餘淨重拾點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 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8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3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通知書1 份在卷可憑(見98年度執字第3236號卷第20頁),又於關係人陳重誠另案扣案之白粉9 包,經鑑驗結果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0.43 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3月4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通知書1 份在卷可憑(見98年度執字第3236號卷第19頁);
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592 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552號判決確定,並未諭知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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