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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隆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第11號、第12號),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壹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隆雄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101 年3 月9 日中午12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為警查獲。
經貴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第11號、第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 包(驗餘淨重1.32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室101 年4 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為憑,因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隆雄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91號、101 年度毒聲字第174 號分別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第11號、第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審認無訛,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供參。
又本件扣案之粉末8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32公克),此有該室101 年4 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為憑,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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