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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祺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祺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祺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97年8月26日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6月,於99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盧祺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6月確定,於99年9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9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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