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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嘉軒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嘉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 月29日、101 年6 月28日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
於100 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柯嘉軒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7 月29日、101 年6 月2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已於100 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5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2 年8 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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