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聲,690,2013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尉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第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尉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尉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尉國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