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聲,708,201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千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千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千金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以99年度易字第6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0 年3 月21日判決確定;

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9 月30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4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11月5 日判決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0 年2 月14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3 月8 日判決確定;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0 年2 月24日以99年度訴字第1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0 年3 月28日判決確定;

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4 月7 日以100 年度士簡字第2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0 年5 月2 日判決確定,再由本院就前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0 年度聲字第82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5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 月7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5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