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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冠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2 年執聲付字第83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冠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冠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2 年1 月,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柯冠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101 年3 月2 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10月9日,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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