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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4日所為102 年度訴字第111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20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豪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俊豪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2 年7 月18日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乃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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