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訴,264,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4號
104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寧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被 告 吳嘉鴻
選任辯護人 王年柿律師
被 告 吳建忠
選任辯護人 林哲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進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被 告 鄧朝福
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758 號、102 年度偵字第9462號)及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500 號、103 年度偵字第955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