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奇璋
選任辯護人 蔡富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奇璋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吳奇璋因搶奪案件,先前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限將至,經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原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前於102 年3 月11日即經具保新臺幣伍萬元,惟迄今覓保無著,而被告所受刑罰宣告合計為徒刑1 年5 月,倘無適當金額具保,將無從保全此國家刑罰權之執行),應自102 年5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另本案之羈押必要性,既是因被告無法覓保而生,是原具保裁定仍繼續有效,倘被告能順利覓保,自得依法辦理保釋程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