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訴緝,6,2013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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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秉毅
選任辯護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秉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周秉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月23日將其羈押,嗣於99年9月9日以新台幣3萬元交保釋放,詎其逃匿,本院乃予以通緝,迄102年3月22日始通緝到案,惟因其斯時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故無羈押之必要,迨102年4月18日,因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將遭釋放出所,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再予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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