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重附民,1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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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李思慧
余哲緯
余宛庭
余宛蒨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被 告 龍藉泉
林釀呈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自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龍藉泉、林釀呈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本院101年度自字第9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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