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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郭政錩
被 告 王嘉裕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14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896,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王嘉裕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4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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