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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 年度附民字第144 號
原 告 林晴
被 告 郭杰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99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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