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附民,196,2013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林妍羚
被 告 王君浩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33 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