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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賴正基
賴正崇
賴美惠
賴美莉
共同送達代收人:李美萱
被 告 胡其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3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76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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