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3,交附民,6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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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鄭翔毅
林靜宜
被 告 鄭瑞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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