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3,侵訴,33,20150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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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古乾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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