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3,審交易,40,201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1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盈利告訴被告張立杰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並依和解內容全數賠償,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和解筆錄、存摺明細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按。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