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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余河(已歿)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4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甘余河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2 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 至10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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