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3,審交簡,26,201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瑞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333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瑞仁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重傷,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並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期限、方式,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㈠犯罪事實部分:被告李瑞仁車禍肇事後,於到場處理之員警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陳述肇事經過,自首本件業務過失致重傷犯行並接受裁判。

㈡證據部分:被告李瑞仁於本院民國103 年2 月17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李瑞仁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又被告駕駛營業小貨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肇事致被害人王杰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再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到場處理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吳晨麟主動陳述肇事經過,並接受裁判,此有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參見偵查卷第21頁),應認已符合自首之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駕駛營業小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於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通行時,未依規定減速慢行並禮讓行人優先通過,因而不慎發生車禍肇事,造成被害人王杰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述之重傷害,業務過失程度不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於本院103 年1 月6 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與被害人王杰之法定代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社會工作員連永盛達成調解,表示願意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被害人王杰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損害,並已依調解內容給付第1 至3 期賠償金共9 萬元,有本院上開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各1 份及被告所提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3 紙附卷可佐,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王杰之法定代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社會工作員連永盛達成調解,且表示願意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已如前述,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並依被告與被害人王杰之法定代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社會工作員連永盛調解之內容及被告之意願,命被告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期限、方式,給付被害人王杰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一、李瑞仁應給付被害人王杰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及先前已給付之相關醫療費用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給付方式:自103 年2 月12日起,按期於每月12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至被害人王杰法定代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指定之金融機關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