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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佩娟
選任辯護人 陳子偉律師
鄭翔致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正斌告訴被告何佩娟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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