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3,審易,2016,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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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0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義
鄧俊華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判
決之正本有附件誤附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附件,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調偵字第538 號起訴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引附件,應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調偵字第538 號起訴書」(如本件裁定之附件),誤附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調偵字第538 號不起訴處分書」之顯然錯誤,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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