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3,重附民,15,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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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律師
徐瑩芝
吳佩蓉
被 告 方秀利
徐啟能
江賽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關於被告方秀利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至被告徐啟能、江賽珍部分,業經本院判處被告徐啟能及江賽珍均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此部分固應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方秀利、徐啟能及江賽珍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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