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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昌明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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