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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陳格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5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書狀未經上訴人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與刑事訴訟法第53條所定程式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法第362條但書、第53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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