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交附民,5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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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蔡明君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李志平
煌隆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交易字第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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